4月28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同志,解读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宁夏是全国第四个出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省份,该《条例》也是宁夏首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地方性法规。《条例》不仅规范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检查,还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严格规范,要求执法部门要通过合理设置频度、妥善把握力度、着力提升精准度,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确立了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有计划的检查,避免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减少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条例》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整理归集了散见于各程序法、实体法中的行政检查措施,从单位、现场、人员、物品、设施、设备等方面,明确了六项行政检查措施,为依法规范实施行政检查划定了边界,避免随意检查、乱检查。在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正式执法人员实施,这一规定贯彻了国务院有关规定,进一步避免了任性检查、随意检查,减少执法扰民。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涵盖路政执法、运政执法、水路执法等领域,涉及面广、门类多、社会关注度高,怎么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如何在执法过程中彰显执法为民理念?
《条例》突出问题导向、靶向施治,聚焦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将近年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着力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条例》从制度设计上,突出便民、为民理念,对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强化技术手段应用,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民,确保执法活动始终围绕保障合法、惩治违法开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聚焦执法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节点,实施行政执法全流程管理,是保障公正执法最基础、最典型、最核心的制度。《条例》率先在宁夏专业执法领域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上升固化为立法规定,强化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实施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特点,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细化,要求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扩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者 尚陵彬 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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